三、母子公司内部提供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的实务探讨
会计实务中,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借款融资能力强于子公司、借款费用低于子公司,在子公司有资金需求(在建工程)时,由母公司负责统筹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母公司再将资金提供给集团内的子公司使用,以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在建工程),子公司等额支付母公司该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
从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看,母公司负担借款成本,但母公司账面上不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从而不能将借款利息资本化,子公司账面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且子公司等额支付母公司就该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母公司负担借款成本而子公司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记账,基于合并报表实体理论,二者是同一个合并个体,该借款费用应增加符合要件资产成本减少利息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长)期借款
2.母公司转借子公司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3.母公司计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利息
4.子公司账务处理:接到母公司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5.子公司计息时:
借: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
6.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抵消: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这样处理,母公司按合同计算的利息作为其他应收款和应付利息,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对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抵消,子公司按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做到理论上先进合理,实务操作上简便易行,基于合并报表实体理论,应该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