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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3]
发布时间:2012-07-02 点击数:58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探矿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取得而建立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由于探矿权经营运作具有勘探风险大、周期长、投入多、地质成果的不确定性、受政策影响大等特点,造成地勘单位在探矿权经营运作实现矿产资源经济开采价值过程中所涉及的很多财务会计问题,现有规 ...

    五、探矿权经营项目的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计入无形资产的探矿权项目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应组织专业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谨慎原则,对计入无形资产和研发支出的探矿权项目进行减值测试。

    (一)下列迹象表明计入无形资产和研发支出的探矿权项目可能发生了减值

    转让价值大幅度低于评估价值,探矿权项目转让回收金额可能低于其实际成本的;探矿权项目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和政策变化等环境以及探矿权项目所处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探矿权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探矿权项目超过有效期,在规定时间内可能难以办理延续探矿权证的;由于某种原因,近期可能被终止的探矿权经营项目;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其探矿权项目的经济价值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探矿权项目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其他表明探矿权项目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探矿权经营项目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该探矿权项目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探矿权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等以及使该探矿权项目达到可转让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探矿权减值的会计处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探矿权项目转让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该探矿权项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该探矿权项目的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反映的探矿权项目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费用化,转入“管理费用”科目,作为当期损益。

    六、探矿权经营项目的会计报告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按探矿权经营项目列报成本费用、收入等信息,并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对探矿权经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的探矿权经营项目支出本年发生额,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下“研究与开发费”项目列报;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应对探矿权的取得以及经营运作情况进行逐项披露。本年发生探矿权转让或合作开发等事项的,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对探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转让方式、转评估价值、转让收入、合作开发、探矿权折股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探矿权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很多,又具有较强的产业特殊性以及政策的约束性,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实践阶段,国际国内有关探矿权会计核算问题仍在广泛的研究探讨之中,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尚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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