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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2]
发布时间:2012-07-02 点击数:55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探矿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取得而建立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制度。由于探矿权经营运作具有勘探风险大、周期长、投入多、地质成果的不确定性、受政策影响大等特点,造成地勘单位在探矿权经营运作实现矿产资源经济开采价值过程中所涉及的很多财务会计问题,现有规 ...

    2.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探矿权”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探矿权项目名称设置三级科目。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探矿权经营运作中可以取得预期经济可采储量的探矿权经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2)“研发支出”科目下按探矿权经营项目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主要归集探矿权经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期末,根据探矿权经营项目情况,对“研发支出”科目按探矿权经营项目归集的成本费用进行“资本化”、“费用化”判断分析,属于费用化的探矿权项目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列当期损益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探矿权项目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形成资产价值。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经济前景暂时不确定的探矿权经营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探矿权经营项目所发生成本费用支出资本化、费用化的判断原则是:

    ①根据该探矿权项目截止期末所投入的地质工作能够确切判断其具有矿产资源开采价值的,该项目所发生的支出金额予以资本化;②根据该探矿权项目截止期末所投入一定的地质工作,基本能够确定其不具有矿产资源开采价值的,该项目所发生的支出金额全部费用化;③根据该探矿权项目截止期末所投入的地质工作尚不能够确切判断其是否具有矿产资源开采价值的,该项目所发生的支出金额暂不结转。

    (3)“专项应付款”科目下按合作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探矿权经营项目设置三级科目,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探矿权经营运作过程中引入合作单位投入的资金。

    3.会计处理举例

    (1)为申请探矿权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金额,借记“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2)以购买方式取得探矿权所发生的支出金额,借记“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3)为实现矿产资源经济开采价值而开展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金额,借记“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4)期末,企业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成本费用发生额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结转,满足资本化支出条件的,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属于费用化支出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探矿权”科目;(5)根据探矿权经营项目减值测试结果,确认探矿权项目存在减值的,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及核算

    1.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无形资产”(编号1701)、“研发支出”(编号5301)、“专项应付款”(编号2711)科目。地勘单位应增设“研发支出”科目,核算探矿权经营运作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2.资产负债表日相关科目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地勘单位在编制地质勘查单位资产负债表时,将“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地勘单位需要转换企业资产负债表时,应将“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转入“开发支出”项目。

    四、探矿权经营项目转让收入确认

    (一)确认依据和原则

    探矿权经营项目转让是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关键环节。探矿权经营转让收入确认,应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结合探矿权转让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情况,在探矿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转移给购买方的情况下,确认探矿权转让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转让价款,且无后续义务,同时探矿权转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存在不确定性,探矿权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有后续义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转让价款的,除经济利润的流入已基本确定,且转让收入和成本都能够可靠计量外,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以及规定的收款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二)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探矿权转让收入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确认为营业收入、转增国家基金和资产处置类收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应向有关财政部门交纳探矿权转让价款的,通过往来科目处理;转让探矿权收入中含有国家出资(含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国家出资部分收入转增国家基金;探矿权转让收入扣除转增国家基金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在确认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同时,应按照配比和谨慎性原则,及时结转与该探矿权转让相关的探矿权经营运作成本费用,规范计算该探矿权项目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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