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lVl’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 ...
农民金融发展权概念的提出和构建,是对发展权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也是对农民发展权概念的支持和丰富。在社会实践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的利益诉求上升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高度,并作为人权这一基本权利大家族中的一员,为我们从根本上重视农村金融问题,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利的理论支持和制度构建基础。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为构建
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更是以专节的方式明确提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以统筹城乡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基本人权的要求构建
农民金融发展权理论,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落实机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理论深化和实践贡献的双重价值和意义。
二、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含义
作为发展权属概念下的一个子概念,金融发展权的概念应该依托发展权这种概念而存在。发展权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发展”,《发展权利宣言》前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可见发展是对基本人权状态的延伸,发展权是对基本人权的巩固和加深,是民众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作为发展权中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金融发展权指全体公民对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发展的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
农民金融发展权便是指农民对整个社会生活中金融发展状况和结果所应享有的权利。结合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概况,
农民金融发展权应该具体包括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权利。
1 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参与金融发展的权利可以从两方面界定。宏观层面上,农民有在利益表达机制中表达金融意愿和要求,并将之立法确认、政策确立的权利。比如,要求国家提供专门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规,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等。微观层面上,农民有参与一切金融活动,便利其生产、生活需要,帮助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具体可以包括:使用银行体系、参与保险业务、参与证券融资业务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
2 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农民促进金融发展的权利是指农民通过参与金融发展进程,对整个金融活动带来提高和推动力,有权将这种推动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并将之规范化、固定化。农民通过参与金融活动,表达自己的金融要求,对原有金融活动的内容和模式进行有益的补充,农民有权要求将这种创新和补充纳入原有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并将之制度化、常态化。比如,农民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如果切实可行,需要将这一融资制度正式写入担保、融资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中。
3 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是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也是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的领域。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既是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的应有结果,更是具有独立意义和价值的权利项,它是指农民有权享受、消费一切金融活动的成果,包括金融设施、金融制度和金融交易。当今社会金融服务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然而农民却少有机会享受这些日益便捷的融资服务方式。金融服务业的准入排斥(accessexclusion)、条件排斥(condition exclusion)、营销排斥(marketing exclusion)以及农民自身的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等因素,使得农民在享受金融发展成果方面的弱势地位与城市居民相比,甚为明显。因此,保障农民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三、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国家保障责任
(一)国家是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责任主体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在宗旨中指出:“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并在其第八条中将这一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和阐释,指出“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国家负有对实现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首要责任,国家也当然负有对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子概念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首要职责的论断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
1 权利的受益性功能是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权利受益性功能是公民有天赋的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其要求国家以一定的积极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权利的受益性功能是公民因其享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的一种功能,其所针对的是国家的给付义务。受益性功能是国家给予公民物质上、程序上的帮助和给付义务,又可称为“给付请求功能”,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因此,
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发展权这一基本权益的一部分,也属于天赋基本权益的内容,当然要由国家来保障其确立和实现。
2 公共物品供给是政府给付的首要义务。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信息不完全,基于公平性目标的收入分配属性将导致市场无效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由此,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成为必然选择,公共物品供给也就成为政府的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其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并促进经济福利和公共福利。政府对社会和公民的基本给付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和程序救济等几个方面。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制度性公共物品也属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同时,对国民基本经济权利和社会福利应获性的保障是宪法权利的应有之义,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实现。
(二)国家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责任内容
1 政府为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在国家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具体而言,金融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方面,政府是承担制度保障责任的最佳选择。政府承担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制度保障责任,主要应该负责保障农民参与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发展、享受金融发展成果等权利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实现,通过在
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发展规划中,将农民的金融发展权益体现出来,彰显出来,从而为具体
农民金融发展权益的实现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支持。
2 中央银行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实现。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和具体实施机关,理应统一领导具体实现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和责任。中央银行需要在政府关于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制度和政策的指导下,具体制定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实现的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构建适应农民金融服务特点的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供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和落实,为农民生产、生活的开展做好金融保障。
四、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
法律保障机制保障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就是要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实现和发展农民的金融利益,建立和完善以农民权益保障为主题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立法的机制,优化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技术,使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在法律上清晰可见,因而应建立和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机制、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农民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农村**的协调解决机制。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