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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金融发展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1-08-02 点击数:72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lVl’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 ...

一、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及其理论基础

(一)发展权——社会发展中的基本人权

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KebalVl’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院演讲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的概念,其指出发展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且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其后,发展权逐步从一个抽象的人权概念演变为内涵丰富的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并被誉为“第三代人权”。当今世界,发展权已被认为和自由权、生存权一样对全人类人权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并被庄严地载入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之中。《发展权利宣言》系统地阐明了发展权的整个思想框架,其第一条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基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次赋予发展权以国际范围内的效力。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发展权成为人类实现了自由权、生存权之后又一重要的基本权利形态。

关于发展权的含义,国际社会观点纷争。有人认为发展权仅是个人人权,否定国家和民族的集体发展权。有的认为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利,不能将它视为是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各种观点之间差异很大,然而学界的争论并不能推翻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界定——一个集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于一体的认定。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对发展权做这样广义的界定,本身也是符合发展权的要求和内涵的。在不同的场合和语境下,发展权的内涵是可以分解使用的,其既可以是个人权利,也可以是国家权利、民族权利,更可以指各项权利的集合。本文在论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问题上,借用的是发展权中的个人权利的内涵。关于发展权的定义,笔者也认为其是一种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和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

(二)农民发展权——赋予农民弱势群体的本源性权利

农民权益是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从传统落后的生产力体制中解放农民、发展农民。农民应当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的权利,其也具有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的能力。农民发展权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主张,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权利体现与权利延伸。

农民的发展权的实现过程其实也是赋予农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这里赋权指赋予权利、使有能力,是人们使自己或群体重新获得权利。赋权的过程也是《发展权利宣言》所表明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的过程,特别是增加、完善弱势者权利的过程。从《发展权利宣言》关于发展与人权关系来看,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赋权使得发展权主体更为细化,即发展权是权利缺失者的发展,这种缺失既可能是政治权利的缺失,也可能是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的缺失,发展就是增加这些弱势者掌握自身命运的权能。在当前实现城市化的进程中,发展权的现实、紧迫主体是农民,农民需要在发展权理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用农民发展权这一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的本源性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和发展诉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发展权的理论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甚至有学者开始倡导发展权、农民发展权的入宪制度。所以,农民发展权并不特指某一项具体的农民权利,而是赋予农民与其他个人、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享受其成果的发展权利。第一,农民发展权不是孤立的经济发展权,而是全面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第二,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本源性权利,其不是农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的简单综合,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享受发展成果的高度权利抽象。所以,保障农民发展权不应单指经济发展权,同时更应保障他们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权。

(三)农民金融发展权——普惠制金融理论在农民发展权中的延伸

虽然农民发展权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但是,在发展权这一本源性权利所涵纳的子权利中,各类权利的发展程度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文明奠定精神文明。毫无疑问,经济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同时,如在生存权阶段物质性权利的满足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一样,在继生存权之后的发展权利中,物质经济的发展问题亦是要解决的第一问题。经济生活权利的发展也应该是其他发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发展权的几项基本内容中,经济权利是重中之重,在对各项权利进行具体解读和深化的过程中,对经济权利的分析和细化也应当首先开始。
当今时代,金融已经成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和支持,和实体经济一同支撑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关注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权益更是金融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必修内容。在贫困地区,体制和政策等各种人为因素阻碍了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发展,进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之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状况。按照麦金农的理论,为消除金融抑制,必须采取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实行普惠制金融,实现金融服务的普遍可获性和平等性,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普惠制金融理论。以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大量中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帮助低收入群体为宗旨的普惠制金融理论被广为接受并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权益在各国城镇居民中的发展状况较之农村而言堪称良好,而农民在金融发展方面的权利极度匮乏,甚至根本没有。以我国的统计数据为例,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无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2个县、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因此,基于发展权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的观点,我国金融发展权则更多的是农民金融发展权。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在当下看来,似乎在实践中尚不能感觉到它作为基本人权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当未来金融活动成为人

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和衣食住行紧密联系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金融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所在,以及农民金融发展权在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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