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例分析[2]
发布时间:2011-03-21 点击数:660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京都天华专字(2011 )第0399 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股份)  管理层编制的2010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全聚德 ...


  2.建立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制定了《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年薪考核管理规定》,每年年初制订颁布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并与其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年末统一考核。

  3.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质量体系认证手册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三大制度体系的全面贯彻落实,对控股子公司的生产、销售、经营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均进行强化管控,以制度约束和规范子公司管理行为,使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管控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集团公司在不断扩大规模的过程中持续健康地发展。

  4.强化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监管,从财务数据分析入手,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财务管控措施,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工作,使子公司有针对性地了解到自身的经营态势,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保证了全年预算指标的如期完成。此外,公司内控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企业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审计,促进其规范管理。

  董事会认为,控股子公司管理措施得当,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有效规避了相关经营风险。

  (二)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关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设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前需由独立董事对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关联交易经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经过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上述内控要求。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对经营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也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

  (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设定了严格的决策程序,严密监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落实对外担保程序,有效保障了公司和股东权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公司募集资金内控管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内部审计部门按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结果,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同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规定使用,从严控制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时,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慎的分析,并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及时上报深交所,履行公告义务,有效地防范了投资风险。

  董事会认为,公司构建了完整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管理、监督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挪用募集资金、违反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形,建立了较完善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内控机制。

  (五)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公司注重对投资特别是重大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严格的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程序,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对公司投资的范围和投资资金的来源作明确规定。遇有重大的投资项目,董事会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重大投资事项建立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均履行了审核和决策程序。

  (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了系统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程序,实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下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同时,建立了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和文档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相关知悉者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根据深交所的要求,严格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内部人员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较高,信息披露程序严格、得当,信息披露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信息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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