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
发布时间:2011-02-11 点击数:632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   在探讨管理模式之前要首先界定两个提法,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这种提法是来源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

  (二)当前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三层次间未形成明确的权、责、利管理关系,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和国有资本参与企业均未将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
  1、第一层次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二层次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的管理缺少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设立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行业性公司或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而成;二是由政府直接设立;三是由一些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改造而成。如上海是在原行业主管局基础上组建39家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深圳是将按产业划分的以资本经营为主的三家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
  由这三种方式设立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都存在着不同方面的缺陷,比如将行业性公司或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时,由于这些公司或部门原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半行政部门,人员素质不高,在经营理念和方法上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由政府设立新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不符合一般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样难当保值增值的重任;企业集团是以生产经营为主,以市场为导向,很难担当产业整体规划和调控的职能,有可能顾此失彼,失去本身的优势。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数量相对较少,多在地区或行业形成垄断态势,缺少有效的竞争,并且管理部门缺少对其进行考核的量化标准。如某市只有一家综合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100多家,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所辖国有股份进行管理,征缴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公司并未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经营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没有同类公司与其进行经营状况对比、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间行政管理关系多于经济约束关系。这就决定了授权经营公司很难承担国有资本管理的经济责任,很难将资本保值增值当作唯一目标。
  2、第二层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第三层次国有企业控制力不强。
  在“两级三层”模式下,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力图通过控制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来达到控制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目的。但目前对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实际领导权仍然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并未与所辖国有企业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多部门共管企业以及各部门无人对企业负责的现状并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本质不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体,派驻到企业的产权代表与企业的经理层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追求个人收入最大化而忽视企业利润最大化,导致国有资本参与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二、 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理顺“三层次”之间关系
  我国目前“三层次”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资本出资人缺位和国有资本经营效率不高等问题,但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于第一层次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即目前的国资委)的监督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担当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但它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很好的履行了出资人职责?对此却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国资委作为受托者,接受国务院的授权,自身也应受到监督。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笔者认为,这一监督主体必须来自国资委外部,而且最好是来自党政外部。那么,由全国人大行使对国有资本管理的监督权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人大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制定《国有资本管理法》)、审议和表决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管理预算和决算、任免国资委主任等具体监督形式。通过人大监督,国有资本监督层次进一步丰富,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决策、执行三种职能的科学分立。
  全国人大的监督能够对国有资本的监管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但目前的人大监督还出于只能满足宏观要求的阶段,它还没有一个专业的队伍来支持对基础经营数据的及时获得和分析工作,这就需要审计部门来协助人大共同完成对国资委的监督。审计署及各地派驻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本授权管理公司及国有资本参与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供人大对国资委的评价之用。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国资委尽快查证、及时解决;并对监管不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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