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1-02-11 点击数:60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   在探讨管理模式之前要首先界定两个提法,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这种提法是来源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

一、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
  在探讨管理模式之前要首先界定两个提法,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这种提法是来源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这种提法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其一,随着股权多元化,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会有私人资本、外资等其他形式资金注入。此时,在所谓的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中很难明确指出哪些资产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概念难以明确。而提“国有资本”就比较明确。其二,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国有企业的提法也不再恰当。即使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也不应叫做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叫做“国有资本参与企业”更好。
  明确了以上提法后来看我国目前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两级三层”,即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本进行监督管理,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范围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层次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利以契约方式委托给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经营机构根据其在各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行使法人财产权利,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对拥有的国有资本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与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存在产权关系,接受授权经营机构对其行使股东权利。
  这样的三个层次解决了直接进行产权管理、国有企业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等问题。同时也体现出多方面优势:这三个层次当中,第一层为政府机构,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在这一层里,主要解决的是明确出资人代表权力,将经济所有权与其他权力相分离,即所谓的“政资分离”;第二层在《公司法》中被称作“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其实质是资本营运公司。这一机构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财务战略的具体任务。在这一层里,主要完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专注于资本经营;第三层是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主要从事实体经营。在这一层里,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与其他企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国有资本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随时撤出。控股、参股或者出让股权,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实体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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