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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发布时间:2011-01-06 点击数:57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 有一种观点,将审计研究与使用已久的查账贴上“司法会计检查学”的标签,并作为与司法会计鉴定并重的内容,组成司法会计学的二元研究对象,但理论阐述又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因而“司法会计检查”不可能成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而司法会计鉴定,则主导司法会计朝 ...
【摘要】 有一种观点,将审计研究与使用已久的查账贴上“司法会计检查学”的标签,并作为与司法会计鉴定并重的内容,组成司法会计学的二元研究对象,但理论阐述又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因而“司法会计检查”不可能成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而司法会计鉴定,则主导司法会计朝着更好地为诉讼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方向发展,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才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 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研究对象

  期以来,司法会计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学中与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共同构成二元研究对象的重要内容(即“二元论”,下同)。这一认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有很多欠缺之处,造成了认识上的模糊,使鉴定与审计两者混同,误导了司法会计学科建设。

  一、查账原本就是审计得心应手的最基本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本质上就是查账

  司法会计检查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司法会计检查,通俗的讲就是指法律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这是“二元论”对司法会计检查含义的解释。

  既然司法会计检查指的就是查账,那么,它与审计所用的查账方法有何本质区别?自打审计从会计中游离出来起,它就把会计的查账方法也随身带了出来,而且还加以长期琢磨研究与实践,以致全世界的查账方法都是那些核对法、顺查法、倒查法、详查法等等。司法会计难以对查账方法再有所创新,而且司法会计查账用的也仅是这些审计查账方法中的一部分。譬如,抽查法司法会计就不能用。

  当然,因案查账也需要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譬如,对某一诉讼责任现象可能会出现哪些会计信息现象等,确实对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然而,即便是这种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那也不是查账方法本身的事,而是属于分析方面的问题,在司法会计中,也可以归结为是咨询的学问。

  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会计直接运用审计最基本方法所进行的查账,因此,将司法会计检查设置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实无必要。

  过去有一种提法,叫“司法审计”,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审计,其实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二元论”对于“司法会计检查”的认识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在理论上缺乏稳定性

  当然,说查账是司法会计检查也未尝不可,关键是“二元论”将其说成是自己的研究对象,那就没有必要了。况且,作为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必须在理论上具有上下贯穿、始终如一的稳定性。“二元论”的下列阐述却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元’理论模式,……在运用理论方面将本学科的研究内容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理论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两个组成部分。……因此,司法会计学依据其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不同,在实务理论方面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两个分支学科。”亦因此,“……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这是“二元论”在实务理论上对司法会计检查作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阐述。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两类。”而“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是指司法会计技术机构及其技术人员,运用司法会计学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协助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或文证审查活动。”显然,根据“二元论”的这一阐述,在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分类中已没有了司法会计检查的地位,而且被降格为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工作中的一项内容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检查业务属于侦查人员主持进行的一项业务,法律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这一法律规范明确了司法会计检查业务的诉讼地位——由侦查人员采取的一项侦查措施,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参与司法会计检查,则属于提供诉讼协助。根据这一定位,各类诉讼中具体的司法会计检查操作规范应当由侦查等部门制定。”“二元论”在回答其提出的有关业务准则提纲中为何没有包括司法会计检查问题时,对司法会计检查又做了进一步的降格处理。

  从上述阐述来看,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就不再具有可能性了。

  (三)办案人员独立完成查账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诚然,“二元论”中有关司法会计检查应列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内容,以及在有关业务准则中排除司法会计检查的说法应当是合理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的《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中也得到了佐证。该规定也将司法会计检查列入司法会计技术协助章节之下。

  而且,对于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的现实性,“二元论”也曾有过这样的阐述:

  “司法会计检查一般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实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会计检查技术,无法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这时就需要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给予技术帮助。”而“司法会计检验……通常是特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本身所进行的检查、验证活动。”因为,“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协助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

  “二元论”的上述阐述说了两件事,第一,司法会计检查是特指办案人员的查账,而办案人员独立完成查账在现实中是极个别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第二,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由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协助办案人员完成司法会计检查的,而这类“协助”已不叫司法会计检查了,而是改称为司法会计检验了。这恰恰否定了其认为司法会计检查应当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司法会计检查在实务中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司法会计检查成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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