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三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例6]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假定甲公司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税额17万元,实际利率为7.93%,不考虑其他因素。
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
贷:库存商品 78
2007年12日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抵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其结果见表5。
根据本例的内容可以这样理解,甲公司2007年相当于向乙公司提供借款80万元,应收取的利息=80×7.93%=6.34(万元),收取的20万元中本金是13.66万元(20-6.34)。2008年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资金是66.34万元(80-13.66),应收取利息=66.34×7.93%=5.26,2008年偿还的20万元中本金是14.74万元(20-5.26)。以此类推,可以得出2009年至2010年相应的数据。2011年最后一期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全部分摊完,倒挤出财务费用为1.48万元(20-6.34-5.26-4.09-2.83)。
通过以上几例分析,可知实际利率法的本质即资金使用者根据资金供应者提供的实际资金额度而支付的相应利息并时刻贯穿于摊销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