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长期股权投资案例会计处理引发的思考[3]
作者: 李志伟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605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遇到了一个富有争议的案例,对于这个案例的会计处理方法,注册会计师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对于这些不同的观点,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案例   S集团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下属一个全资子公司 ...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1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 000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同的是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的错误在于企业核算的依据应当是现有状态,通常不考虑未来发生业务的影响;第三种观点依据的是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但该规定一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二是已经过时,新准则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B公司对于这项业务会计处理的关键同样是对此项业务性质的判断。即,该业务是属于企业合并,还是非企业合并,以及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

  第一种会计处理:由于这项业务发生后,B公司取得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所取得的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合并日在A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中的份额作为入账价值。从关联方角度来分析,S公司转移给B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的转移,应当按照所取得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所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基础,将所取得资产的初始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 000

    固定资产                 7 000

    贷:股本                         6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 000

  第二种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合同价或协议价不公允的除外。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 000

    固定资产               8 000

    贷:股本                     6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 000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其属于企业合并,因此应当遵循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

  二、启示

  1.正确理解关联方之间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1号》中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这项规定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做出的,即关联方之间“上销”、“下销”交易损益的抵销。

  2.正确理解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间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都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定的问题。例如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完全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条件,就涉及到对于该种业务是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还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处理的选择问题。

  3.正确理解被投资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合同价或协议价不公允的除外。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的原则顺序是企业合并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即首先考虑是否属于企业合并,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确定初始成本,属于非企业合并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初始成本,其他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确定初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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