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为按照账面价值为基础处理。这种观点认为,这次投资是为了保持S公司在B公司的控制地位所发生的必要业务,应当属于企业合并。这是因为:
S公司如果不认购B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未认购部分由其他投资者认购,则B公司新发行股份后的所有者权益=20 000+30 000=50 000(万元)
S公司在B公司股本中所占比例=6 000÷20 000=30%
即,如果S公司不认购B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60%降低到30%,由此将完全失去控制权。
由此,可以理解为:这是S公司为了保持在B公司的控制地位所进行的追加投资,应当按照企业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累计折旧 5 000
贷:固定资产 12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 000
第三种意见为按照完全账面价值为基础处理。这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关联方交易。S公司与B公司之间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是典型的关联方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累计折旧 5 000
贷:固定资产 12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