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笔者遇到了一个富有争议的案例,对于这个案例的会计处理方法,注册会计师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对于这些不同的观点,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案例
S集团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下属一个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交易。S公司在B公司中占有60%的股份。A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日,实收资本为4 000万元,2008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4 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 800万元。B公司2008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0 000万元,其中股本10 000万元,资本公积4 0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5 400万元。2009年1月1日,B公司增资扩股,准备按照每股3元发行10 000万股,发行后股本达到20 000万元。S公司为了保持在B公司中60%的份额,准备用部分实物资产和对A公司的股权认购相应比例的股份。S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 000万元;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 000万元,其中原值12 000万元,已提折旧5 000万元,评估作价8 000万元。S公司及A、B子公司均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分别做出S公司和B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
1.S公司的会计处理。
S公司对于这项业务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确定这项业务的性质,是属于企业合并,还是非企业合并,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
第一种意见为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处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属于企业合并,也不属于取得少数股权的投资业务,而是属于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在该项投资业务发生之前,S公司已经能够对B公司进行控制了,因此不适合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应当按照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累计折旧 5 000
贷:固定资产 12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 000
投资收益 6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