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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若干问题探讨[2]
作者: 徐月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38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转换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企业可以将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按计量模 ...

  [例2]某公司一幢用于出租的办公楼报废,原按成本模式计量。其成本为30000万元,已提折旧28800万元,支付清理费用10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8800

    营业外支出 1201

    贷:投资性房地产 30000

      银行存款 1

  另一种可参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此时需单设一个“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科目。承上例可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8800

    投资性房地产清 1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3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清理 1

    贷:银行存款 1

  借:营业外支出 1201

    贷:投资性房地产清理1201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应与固定资产、尤形资产趋同。否则,同样是一幢办公楼,或者是一项土地使用权,其用于自用或者是用于出租等,其损益一个记入其他业务收支,一个记入营业外收支,对企业利润的构成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特别是当前利润表中是按营业利润来反映的,容易使报表使用者在利用报表分析时产生误解,从而直接影响其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也容易给企业进行利润结构操纵留下空间。

  四、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

  根据新准则规定,可以按三个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第一个层次是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类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公允价值;第二个层次是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个层次是既无同类市场也无类似市场,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鉴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大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的现实,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日的公允价值时,应严格按照上述三个层次进行确认计量。同时,2010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而且使用这两法的评估结论通常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分析。而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这项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运用,提供了一种思路。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下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处理差异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在会计与税法处理上差异显著,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意图上的差异。会计准则出于谨慎型原则,不能高估资产价值和收益,避免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手段盈余管理,因此,要求项目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只能计人资本公积。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对于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需要交税。因此,了解会计准则与税法下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处理的规定,便于进行相应协调。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波动而要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这种后续计量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

  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并没有得到承认,通常情况下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税法上对投资性房地产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但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其账面价值: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错误等。因此,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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