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流程的设计、评估内容的安排、评估结果的判断等方面,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重要性原则,即要求评估主体在评估工作量和评估效益之间进行权衡,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适应性原则,即要求评估主体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和选择评估程序、方法及重点内容,并以是否能够适应企业控制自身特有财务风险的需要,来判断财务管理的优劣;公正性原则,即要求评估主体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评估作为政府外部监管手段的特点和优势,确保评估结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导向性原则,即要求评估主体树立服务意识,通过评估引导被评估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而在全社会推广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
四、企业财务管理评估的流程
鉴于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且实地评估工作量较大的情形,财政部门开展工作时,应尽可能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如评估机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力量,以及借鉴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成果。因此,评估流程可以考虑采取“三段式”,见下图。
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评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对较为健全,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之外,还要接受来自国家证券监管、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在评估这类企业时,可借鉴企业内、外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对于集团母公司控制有效或者中介机构、有关政府部门认可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企业,财政部门可简化评估程序及内容,可以仅就某方面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不再评估。
五、企业财务管理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
评估结果的分类描述,无外乎定量和定性两种思路。定量就是打分数,以分数高低描述优劣,适用于评估主体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的情形,缺点是对评分标准的科学性要求很高。定性适用于评估主体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策略,缺点是主观性较强。定性描述时,可将被评估企业划分为“正常、基本正常、关注、失控”四个等级。对企业特定期间财务管理进行的特征描述和等级划分,具体如下:
(一)内部财务管理环境和内部财务制度体系。财务管理正常的企业,其内部财务管理环境优良,内部财务制度体系完备,覆盖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要素和各项财务活动,内容合法合规,且与企业经营目标相符。而企业财务管理失控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环境较差,内部财务制度不能覆盖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财务活动,存在内部规定与国家统一财务制度不一致的问题。
(二)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正常的企业,其内部财务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内部财务管理的实际流程与制度规定相符,能够及时处理内部违规行为,及时解决发现的内部财务管理薄弱问题。而财务管理失控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财务管理不能正常发挥防弊纠偏功能,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发现的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三)财务风险的控制情况。财务管理正常的企业,表现为生产经营正常,近3年能够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支付工资以及缴纳税费等。而财务管理失控的企业,表现为评估期间有拖欠贷款本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及应付利润的情况,或者连续亏损,已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或者管理层频繁变更,或者财务部门已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等。
(四)“例外”事项。“例外”事项属于“一票否决”的事项。例如,企业评估期间只要出现了重大财务舞弊事件,无论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情况如何,都不能划为“正常”和“基本正常”,而只能划为“关注”或“失控”。
对于评估结果属于“正常”和“基本正常”两级的企业,财政部门应予肯定,成功经验可以推广。对于评估结果属于“关注”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向企业出具警示通知,指出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建议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强管理。对于评估结果属于“失控”的企业,财政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对企业的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为企业实施整改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服务。
六、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新通则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此外,《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要求。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目前都进行了改组、改制,地市、县级国有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小。与此同时,民营、外资等非国有企业蓬勃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财政部门在推行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制度时,还应视情况将规模较大或者接受国家自主创新等重大财政资金支持的非国有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对于财政部门来说,这不但是从源头上控制财政风险的要求,还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管理职责的要求。
总之,“以评代管”,建立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制度,是在财政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遵循和落实的有效途径,更是转变财政企业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