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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政策相同与不同点[3]
作者: 邢国平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73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 ...

  (3)对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对符合上述补充条件中的前两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对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有关收购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③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④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⑤证明收购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点。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例如:例如:假如上例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也不考虑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均为含税价格,则A企业资产收购的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30万元

   原材料  170万元

   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42.74万元

    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万元

  结转用产品支付的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万元

   贷:库存商品  30万元

Total: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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