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沙盘的报废事项,导致该沙盘残值损失0.8万元未在税前扣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溯调整至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产生应退或应抵缴企业所得税0.2万元(0.8×25%)。因其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会计处理上不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只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所以,在2010年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损失0.8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不属于当期损失,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予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1.确认资产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0.8
累计折旧 15.2
贷:固定资产 16
借:营业外支出 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0.8.
2.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2
贷:所得税费用 0.2.
3.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方法及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该项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能否扣除,关键是该项扣除项目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还应注意的是,因该项扣除产生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此项多缴税款若为企业自行发现,且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已超过3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或审批,是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