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3]
作者: 曾进 陈挺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53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践中,财务人员有时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曲解业务事实、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少记、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应计的费用、损失,少申报、漏申报以前纳税期内应计的扣除项目。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 ...

  (二)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沙盘的报废事项,导致该沙盘残值损失0.8万元未在税前扣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溯调整至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产生应退或应抵缴企业所得税0.2万元(0.8×25%)。因其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会计处理上不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只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所以,在2010年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损失0.8万元在税务处理上不属于当期损失,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予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1.确认资产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0.8

    累计折旧    15.2

    贷:固定资产   16

  借:营业外支出   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0.8.

  2.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2

    贷:所得税费用  0.2.

  3.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方法及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该项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能否扣除,关键是该项扣除项目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还应注意的是,因该项扣除产生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此项多缴税款若为企业自行发现,且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已超过3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或审批,是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的。

Total:3123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