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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洲大陆税收会计关系效应比较[3]
作者: 孙德轩 杨黎明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7 点击数:55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税负公平效应比较   (一)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1.税法公正性受到侵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越来越大,其中盈利公司的差异远高于亏损公司,“纵向”税负公平深受影响。盈利公司在财务会计中夸大其利润,纳税时却又低报其所得。虽然折旧 ...

  3.政府可能排斥减少税收但反映企业经济现实的会计程序。在税会高度融合的情况下,国家出于保障财政收入的考虑,制定会计标准时可能会排斥那些可能带来暂时性税收减少、却能反映企业经济现实的会计程序。

  4.可能产生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在税会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稳健保守的会计数据可能无法始终如一地保持,利润平滑现象较为普遍。

  四、对财务欺诈及逃税的发现与惩罚机制的影响比较

  (一)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税会的分离,社会公众和税务部门在揭露财务欺诈和逃税案件中原本能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因为无法通过公司的财务报告知道公司到底承担了多少纳税义务,也无法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逃税行为进行监督。税务部门常将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视为税法和会计标准规定不同或是公司进行大规模避税的结果,一般不会将之与公司财务欺诈相联系。

  同时,对于有财务欺诈和逃税行为的公司而言,由于税法对财务欺诈的约束作用微弱,公司进行这些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较小,事发后的惩罚也因税会分离而有所减轻。

  (二)欧洲大陆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在欧洲大陆模式下,由于税会高度融合,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比较接近,因此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财务欺诈与逃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公司进行财务欺诈往往会同时违背税法规定,会计上隐瞒利润常常伴随着逃税,夸大利润又会增加税收支出。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进行财务欺诈时,不得不对各种法律、经济上的后果进行权衡,因此,税法的刚性和确定性会对财务欺诈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五、我国税会关系改革的路径选择

  由于目前我国税会的分离,带来了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加大税务稽查难度、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等不利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欧洲大陆的税会关系模式,针对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构建三种税会关系模式,即“三位一体”的税会关系模式。

  (一)上市公司应采用“适度分离”的税会关系模式

  上市公司面向资本市场,会计信息为广大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和满足“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目标是“涵养税源”,因此上市公司的税会应“适度分离”。即会计准则在建设和完善时,应在考虑投资者信息需求和受托责任的情况下,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本质性差异的基础上,多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税会差异。另一方面,税法必须改变以是否影响财政收入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来决定对会计方法认可与否的传统思路,对部分运用专业判断较少的会计计量属性在税法上进行认可,对一些不必要的税会差异予以消除。

  (二)大中型企业应采用“适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

  大中型企业的会计目标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没有公众和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人投资者、银行、税务征管部门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会计目标可以清晰地界定为反映“受托责任”。其中由于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高度依赖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成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理应成为制定会计准则的重要考虑因素,在税会关系模式上应建立“适度融合”的关系模式。

  (三)小型企业应采用“高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

  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对较少,投资者往往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不需要财务报告就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更多地是出于税务上的需要。另外,小企业会计核算相对不规范,经营利益与投资个人利益高度统一,逃避纳税的可能性也大于大中型企业,在税法的遵从度上也相对较低。因此,对于小企业应选择“高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这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也有利于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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