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负公平效应比较
(一)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1.税法公正性受到侵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越来越大,其中盈利公司的差异远高于亏损公司,“纵向”税负公平深受影响。盈利公司在财务会计中夸大其利润,纳税时却又低报其所得。虽然折旧以及计提各项准备的会计处理能够部分地解释账面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但税收实务工作者以及许多学者开始认为,公司避税活动日益增加已成为不断侵蚀公司税基的祸因。
2.大、小公司税负不公。近几年来,大公司税务部门的重心从过去被动地遵从税法转为主动进取地和有争议地进行税收筹划。税法和会计标准的分离,不仅给公司虚构会计利润提供机会,还为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造成盈利公司与亏损公司、大公司与小公司、诚实守信与狡猾投机者之间的“横向”税负不公平。
3.税负公平难以保障。在我国税会分离的模式下,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容易引起税负不公平。同时也为公司违规避税或逃税创造了空间。在公共支出水平既定的情况下,流失了的税收将会转嫁到诚实者身上,这更增加了诚实守信者与逃避税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当纳税人感到税负不公平时,其逃税的动机也会增加,诚实纳税人随着税收负担的进一步加重有可能变得不诚实。
(二)欧洲大陆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在欧洲大陆模式下,其税会关系模式对税负公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较好地体现了“纵向”和“横向”的税负公平原则。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的高度融合,公司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利润数与纳税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几乎不存在大的差异。以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利润作为应税所得的基础,使得纳税额的多少和经营成果、获利能力密切相关,从而体现出税负的“纵向公平”。即使是采用“双轨制”会计模式的上市公司,由于以单个公司财务报告的利润数作为纳税的基础,合并财务报告虽按国际会计标准或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编制,却主要用来提供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信息服务,并不作为纳税的基础,因此“双轨制”会计模式实质上并不影响上市公司与其他企业在税负公平方面的“横向公平”。
2.增强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公平性。虽然有实证研究表明,在欧洲大陆国家为获得税收上的利益,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低估盈利的倾向,但相对较低的利润水平同样减少了股利和劳动工资的支付。公司采用政府税收激励政策使整个社会作出的牺牲数额与股东放弃的分享股利基数相当。
二、税收行政效率影响比较
(一)我国税会关系模式的影响
1.纳税申报复杂。税法和会计标准完全分离导致两者之间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存在差异。繁琐复杂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在花费纳税人大量精力和费用的同时也增大了税务管理成本。
2.税收遵从成本高。由于税法与会计标准之间诸多差异的存在,许多公司选择依靠社会中介进行纳税代理服务,这无疑增大了公司的税收遵从成本。同时,由于税收遵从成本分配不公平,中小企业往往承担更多,这将不利于其竞争和发展。
3.税收管理成本高。税收的管理成本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包括征收成本、处理税收收入的成本、招待成本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这个数目接近税收收入的7%,其影响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