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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筹划方案设计
作者: 陆英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399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税率。笔者在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概括了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几类方法,以下笔者结合具体 ...

  营业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税率。笔者在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概括了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几类方法,以下笔者结合具体案例逐一介绍。(所举各例所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

  改变性质,享受优惠

  改变不动产置换方式,利用股权转让改变应税营业额性质。

  风神公司与华业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风神公司将自建2幢价值1600万元的办公楼及800万元现金,与华业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风神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1600×5%)×(1+7%+3%)=88万元;华业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2400×5%)×(1+7%+3%)=132万元。

  依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风神公司与华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风神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业公司,暂时成为华业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业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业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风神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业公司原股东,风神公司可免缴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业公司与风神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华业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风神公司,暂时成为风神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风神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待风神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华业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风神公司原股东,华业公司可免缴营业税及附加132万元。经过上述筹划,双方公司均享受免缴营业税及附加。

  改变承包合同签订方式,利用管理费合同改变应税营业额性质。

  华新宾馆将其所属的凤凰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400万元。华新宾馆职工李华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3年的承租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李华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并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年上交租金40万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华新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0×5%)×(1+7%+3%)=2.20万元,应缴纳出租饭店房产税=(40×12%)=4.80万元,合计缴纳税款7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华新宾馆可进行如下筹划:与李华签订上交管理费合同,把原来每年上交租金40万元改为上交管理费40万元,同时李华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这样一来,凤凰饭店可视作华新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华新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凤凰饭店,则华新宾馆收取李华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华新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36万元[400×(1-30%)×1.2%],共可少缴纳税款3.64万元。

  调整合同,分解营业额

  签订劳务合同,改变应税增值税收入性质。

  太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500/1.17×17%)×(1+7%+3%)=79.91万元。

  依据国税发【2004】第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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