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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四][2]
作者: 高允斌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02 点击数:591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还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本文试围绕上述费用比较分析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及纳税调整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 ...

  2.会计核算中按工资薪金总额2.5%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并使用完毕,在此之外又发生了职工教育性质的费用并计入了其他费用科目(如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企业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增,且调增额为时间性差异,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文中指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认为此类费用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直接相关”,故即使企业将此类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来说也不得税前扣除。

  4.过渡期政策。一些企业在2007年末账面存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二、“五险一金”

  这里所称的“五险一金”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实务中,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五险”较少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而少数企业则存在超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如果超过此标准,企业要对超标准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此,超标准部分既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被全部或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重叠计税的结果。故而,企业应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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