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有新的限制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相比,范围大大缩小,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企业的扣除标准为: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则甲公司支付的上述三项费用均在限额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要点四: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应当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即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直接适用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及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从而确保所得税申报工作准确、及时。为此,甲公司应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将当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300万元供暖费、职工防暑降温费予以调出,同时等额增加“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将当年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180万元予以调出,按合理的方法调增当年的资产和费用,并及时结转损益。如果2008年年初甲公司职工福利费有结余,就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如下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