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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税体制掣肘分配格局优化[4]
作者: 贾康 刘微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898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税收超GDP增长并无不合理之处   社会各界围绕提高“两个比重”、优化分配格局出现了很多研究和讨论,也开出了很多“药方”。相关的分析中,一些观点与结论存在偏颇,特别是对于财税改革的“药方”往往缺少针对性的精准把握,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围绕“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 ...

  二是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挤压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空间。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到位,在第二产业反映为不鼓励生产企业的分工细化,而对于第三产业而言,问题则在近年更为严重,大大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如果各企业自行发展仓储、金融、运输等等服务行业,可以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也可以规避营业税不能抵扣的缺陷,必然使其减少对社会性生产服务的需求,但却降低了社会性生产服务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总体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营业税无法抵扣,不利于服务贸易、服务产业的发展。我国在服务贸易发展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实现出口退税。第三产业实行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上无法按照增值税实现退税,降低了服务产品的国际价格竞争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服务贸易,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服务产业新兴业态的迅速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咨询、文化等服务产业迫切需要国际市场空间的支持,服务贸易出口不能退税的矛盾更加突出。

  总之,政府视角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问题与“两个比重”走低趋势的关联,也是不可忽视的。

  优化结构性减税 给企业居民让利

  近年我国已采取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2009年因此而让渡给企业、居民的利益约为5000亿元,今后在这方面虽然可操作空间已收窄,但仍需积极考虑、动态优化。

  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降低间接税比重也已经具有迫切的社会需要并具备了一定可能性,更多强调“支付原则”为主的税制调整的基础条件在逐渐成熟。改革从何切入,对社会经济的冲击最小、正向效应最大,则需要理清其“技术”路线,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我们认为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最佳方式就是在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形成地方支柱财源以落实省以下分税制的进程中,酌情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改革的多赢目的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减少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对于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为我国服务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税制改革推动经济质量跃上新台阶;二是通过税率设计,降低间接税比重,削减政府生产税收入,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少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为了防止间接税比重下降对于政府收入总盘子的影响和对于地方财政的影响,要把资源税改革、房产税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适当前置,加紧推行。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引发一系列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减少市场要素流动障碍,清除流转税制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现代服务业是产业分工细化和升级的产物,增值税自身具有公平、中性优势,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生产要素顺畅流动,为产业分工细化创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如果增值税覆盖到整个产业链,通过完整的环环相扣机制,将使应税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之和,不再受到流转环节或次数多少的影响,即对于某一产品完成其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无论是放在一个企业进行“全包型”管理,还是放在若干企业其增值税税负都是一样的,客观上提供了有利于而不是阻滞专业化分工的税收环境,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基本要求,促进服务产业的进一步细化、扩大和升级换代。

  当然,增值税扩围改革不必然降低间接税比重,但在设计上可以有意为之。扩围面临的利益调整很多,涉及到重新确定服务业扩围后的增值税率、扩围后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总体上来说,推行此项改革,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总量是否改变,对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影响会有很大不同。如果能够把降低间接税比重做为改革的同步诉求,在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的前提下推进扩围改革,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也有助于降低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这项改革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效果,将会更加突出。

  加快房产税改革,逐步强化直接税再分配作用。房产税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中的意义在于: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可以强化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的直接税,弥补地方政府收入并打造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支柱财源;逐步将纳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转移,后置到财产、资本环节。具体到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配合,还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增值税扩围改革可能最终导致营业税的取消,但目前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位置。房产税改革在我国研究论证已久,并进行了相关的“物业税”空转试验。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需求来看,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更加突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房地产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看,该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充足和稳定的税收来源。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最大意义首先在于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大宗的地方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建设得到重大推进,间接为其他改革和全局配套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撑。同时,该税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并强化政府应发挥的再分配的功能作用。

  此外,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以及以后条件具备时推出遗产税与赠予税的改革,都是可以发挥类似作用的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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