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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税体制掣肘分配格局优化[2]
作者: 贾康 刘微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861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税收超GDP增长并无不合理之处   社会各界围绕提高“两个比重”、优化分配格局出现了很多研究和讨论,也开出了很多“药方”。相关的分析中,一些观点与结论存在偏颇,特别是对于财税改革的“药方”往往缺少针对性的精准把握,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围绕“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 ...

  现行财税体制对再分配调节偏弱

  上述原因,是侧重于从税制之外正面、客观解释税收等财政收入十余年间超GDP增长的原因,也适用于说明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占比的增长趋势。这些都应主要归于中国特定发展阶段上市场发育与作用的层面。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包括财税体制在内的政府制度安排与调控经济的方式手段,又迎合、放大市场的既有特点,以政府、企业分配占比双增的形式更多分享了各类经济红利。对于直接或间接导致“两个比重”降低的制度安排,需要指出如下主要方面:

  第一,税制结构中对于间接税的国库收入功能依赖过重。从两次分配情况来看,政府收入占比升高趋势主要表现在初次分配阶段:初次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自1994年至2007年提高了2.44个百分点,平均占比达到17.68%,其中生产税净额占比超过90%。进入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平均占比为19.75%,其中收入税只占其中的2.51%,对政府收入占比上升的影响很小。可以说,生产税份额高是造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占比及趋势的一个原因,这和我国的税制结构有直接关系。

  我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据了税收收入总量的多半。三类税的税基分别相当于1)工业增加值和商业的增加值;2)汽车、成品油、烟、酒等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不难看出,这样的税基,恰合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导致政府收入分享了更多的产业转型、城镇化红利,表现为税收收入的高增长。

  在此需要讲一点历史。我国现行税制的架构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基础的。彼时相对合理的税制是否还适应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不考虑税收总规模的前提下,税收收入对于间接税过于倚重的弊端已经开始显现,它既引起国民收入分配领域政府占比的较高与增长趋势,还导致收入使用环节对居民消费的抑制。

  第二,国家与国企间分配关系长期向企业倾斜。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影响的是政府、国企在分配、再分配中的利益配置和营业盈余的归属。针对现存问题理顺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在现阶段的突出意义,在于适当提高政府部门收入,降低企业部门收入,更重要的是规范市场秩序,避免过度垄断对于经济运行的干扰和对于非国企活力的压抑,以及遏制与过度垄断相关联的个人收入差距扩大。

  国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现行的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税制改革奠定的。为了平衡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当时在推动所得税改革、取消执行各类包税政策时,配套了对国有企业的过渡性让利措施,规定“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这一规定,彰显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力支持,暂时下放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利,把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让利于企业。

  此后,随着国企股份化改造的深入进行,在统一税制基础上,国家也曾经考虑过要将国企利润上收。1994年税制改革后不久,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受种种条件制约,并没有真正得到执行。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自用的做法一直延续下来,直至2007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央本级)才有所改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国家与国企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合理化的有利途径。但实施以来有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过小。2009年国企实现利润1.3万亿,相当于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22%、财政收入的19%。中央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和部门所属企业)利润高达9445.4亿元。在国有企业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收缴却十分“寒酸”。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也就是说,中央级次国企利润收缴三年集中到政府收入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润的20%。

  二是支出方向的偏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酝酿之日起,对其收支管理模式就存在争议,是否独立于公共财政预算是焦点问题之一。最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这样规定的:“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并补充“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这样的界定,等于把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区别于其他政府公共支出,似乎国有资本收益只能用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准封闭运行的倾向。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政府代表行使权力,利润由全体人民共享这样简明的逻辑在各种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干扰下变得模糊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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