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完善设想[3]
作者: 马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63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 ...

  二、对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的完善设想

  笔者认为,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时应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任何财务会计分录都应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来龙去脉,方法(一)完整体现了企业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也满足目前《增值税申报表》中税率填写要求。为了保证企业财务账上所反映的当期留抵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与《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期末留抵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数据保持一致,笔者认为,企业财务人员应把当期销售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 384.6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384.62

  这样,当期企业财务账上当期留抵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数据就同主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保持了一致,解决了企业在增值税申报上所遇到的困难。

  三、对《增值税申报表》项目设计改进的一点建议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经过上述会计处理,虽然保持了增值税申报资料同财务资料的数据一致,但是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该表未把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纳销项税纳入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应纳销项税中,这样使得企业所填报的《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账上都反映企业当期有数额较大的留抵税时,《增值税申报表》却反映企业当期仍然要交纳增值税和按增值税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在设计《增值税申报表》时可考虑把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纳销项税纳入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应纳销项税中,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加优惠税率栏,让企业财务人员填写所享受的减免税。如果这样处理的话,前述案例中的会计分录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9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 38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 192.31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1 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43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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