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清理案例分析
2005年12月15日,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票上注明价税合计860 000元(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设备成本)。由于技术更新,该企业需要采购更先进的设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2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为582 000元。假定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由于该设备出售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此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方法(一):按增值税全额计提,即4%税率体现应交增值税,然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体现减半的增值税(销项税),并把减免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新会计准则作为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科目)。
(1)固定资产清理时
4年累计计提折旧=(860 000÷10)×4=344 000(元),2009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582 000÷(1+4%)] ×4%×50%=11 192.31(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16 000
累计折旧 344 000
贷:固定资产 86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2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192.31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9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 384.62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1 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