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完善设想[2]
作者: 马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639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 ...

  方法(二):直接按照减半的增值税计提销售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1)固定资产清理时,会计处理同上。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70 807.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 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807.69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1 192.31

  由上可知,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区别在于:方法(一)是把减免的一半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另一半增值税作为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增值税,方法(二)则直接体现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的已减半的增值税。虽然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计入营业外收入总额一致,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如下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相关规定,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开具4%普通销售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只能填写在第10栏4%征收率表中。但是该栏目数据属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在主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销售额反映在第5栏,该销售额所对应的增值税却反映在该表第21栏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而企业财务账上是把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应纳销项税进行合计后,扣减进项税和进项税转出,得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当企业当期期末应交增值税出现留抵税额时,如果采取方法(一)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该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经济活动真实过程,但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会出现增值税主表上的期末留抵税同企业财务账上的留抵额存在差额的情况,该差额为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同时,《增值税申报表》上还反映当期企业应交纳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就是按简易办法销售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而企业财务账上应交增值税只出现留抵税额,致使企业财务账数据同《增值税申报表》纳税数据不一致。

  方法(二)的会计处理虽然简单、直观地体现了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无法完整体现清理旧的固定资产所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会出现困难:目前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7%、13%、7%、4%和3%五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上并无2%税率一栏,如果按照方法(二)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中按照减半的增值税计提增值税,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填报时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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