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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2]
作者: 唐爱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55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1.问:矿山企业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及给政府的工作经费能否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

  4.问:企业自供料150万元,由建筑商建造厂房及办公楼、食堂等,建筑商的人工费110万元,全部工程总造价260万元,建筑商给我公司开发票110万元,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要交税吗?

  答: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建筑劳务提供者,在问题所述情况下是建筑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问题所述情况下,如果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各省地方税务局都出台有明确的设备目录,建议查询),那么建筑商应该以全部260万元作为营业税应税营业额,而你单位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方面,出包工程发生的相关支出也主要是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不过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更主要是作为结算科目使用。假设单位自供材料较多,可以考虑将结算部分与自供材料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设置“在建工程—自供材料”明细科目(最好能进一步将所发生材料价值分解到单项工程,如办公楼、食堂等),核算实际领用工程材料时从“工程物资”科目转出材料价值(包括购入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付给对方的110万元劳务费中预先支付的,可以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最终结算(收到发票)时,借记“在建工程—办公楼、食堂”等(明细科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但最好能分别单项工程设置明细,以便归集成本、分摊公共费用),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决算完成后,将待摊投资等分摊到各单项工程明细科目,然后结转固定资产

  5.问:企业新购办公房,请问以下问题如何处理:①企业自购办公用房(期房),是否取得开发商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次月起折旧?②购房发生的印花税契税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直接列支费用?③新房维修基金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直接一次列支费用?④新购房后发生的装璜费用是一次进费用,还是分期摊销?多长时间?

  答:①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取得发票只是通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不是外购固定资产入账的唯一标准。其他相关税费以及应归属固定资产价值的融资费用也是构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

  至于折旧起始时点,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有明确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按上述规定,你单位购入的办公用房应该从你单位可以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即使未取得发票或者尚未结算完价款,也要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如果购入后你单位自行装饰装修后才使用的,除非具有更新改造性质的,一般认为装饰装修前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②按规定,印花税在发生当时计入管理费用。购买房产和承受土地使用权所承担的契税,应该计入购入资产的价值。

  ③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具有预付款性质,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实践中单个业主通常不能自行决定其使用用途和数额,且维修基金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在首次支付的维修金用完后还需要补缴。业主转让房产时账户内还有未使用完毕的维修基金,也可以一同转让。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其实际上也具有待摊费用性质,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一定期间内摊销较为合理。如果购买房产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待其短期内升值后转让,则可以将支付的维修基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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