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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意大利的政府会计改革及其借鉴[2]
作者: 待查 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722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瑞士政府会计改革情况   瑞士作为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联邦、州和社区三级。各州实行自治,除州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抵触外,可以自主决定其希望保留的权利以及安排其与所属社区的关系。由于社区的权力来自于州,社区与其所在州的法律,具有较大一致性。瑞士虽不是欧盟成员 ...

  2.地方政府会计改革

  (1)改革目标。瑞士地方政府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在一些州启动了新一轮以采纳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为目标的政府会计改革。据介绍,瑞士最大的州苏黎世州于2003年4月完成了《控制与会计法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04年5月获得州议会通过。这一法案在政府会计管理上实施的重大改革就是采纳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根据新法案,从2008财政年度开始,苏黎世州政府将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由于瑞士州政府会计较早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模式,为新一轮政府会计改革奠定了较好基础。据介绍,根据苏黎世州政府会计改革方案,其目前使用的会计报表格式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行很少量的修改就可继续使用。

  (2)改革组织工作。苏黎世州政府会计改革项目是在州际财长会议改革项目大背景下实施的。项目由州财政局牵头,并为此专门成立了改革指导委员会,州财政局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改革指导委员会下设改革项目办公室,并分设3个项目组:准则问题项目组负责起草实施条例,制定会计手册工作;转换衔接项目组负责资产负债表的重述编制工作;培训项目组负责实施改革人员培训工作。在项目初始阶段,广泛对外征求意见,项目后期则主要由州财政局负责。项目设计借助专家力量,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国际会计准则专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成员以及州首席会计师。整个方案的实施,特别是会计手册的制定,州所有各部部长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实体都要参加,由州各部部长组成的咨询团,负责为改革指导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顺利推进这项改革,苏黎世州财政局还十分注意与联邦财政部与州际财长会议进行密切合作,同时,密切关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的进展情况。

  (3)贯彻实施方案。为确保政府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苏黎世州政府已经着手以下几项工作:起草实施条例;制定会计手册;配合新方案实施的IT解决方案;着手重述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准备工作。会计手册是新法案的操作指南,内容具体详细,是会计人员的工作手册。目前,实施新法案的有关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实施条例计划在2006年内由州政府发布,IT解决方案已进入最后完成阶段。我们感到,苏黎世州财政局特别重视会计手册的制定工作和会计培训工作,并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因为政府会计改革最终是要会计人员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的,而会计人员不可能都成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专家,因此会计手册的制定和会计人员的培训也就十分重要。政府会计改革并不只是财政部的事,需要所有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同时,实施政府会计改革也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需要所有部门共同共参与才能完成。特别是首次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重述资产负债表时确认与计量工作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资源,没有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支持是很难实施的。

  (4)存在的问题。苏黎世州政府会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能够对几乎所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但一个重要的例外是合并范围问题,即目前还无法解决哪些实体应包括在或不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内。现行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年金计划会计方面还缺少规范。据介绍,这三个方面在州政府方面同时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治上的讨论,而且目前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导致改革方案的推迟。

  二、意大利政府会计改革情况

  (一)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法规体系

  1.会计管理体制

  意大利民主共和国为欧盟成员国,政府分为地区(行政区)、省、市镇三级。立法权是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由国家和各个地区行使。宪法承认地区、省、自治市在会计及行政管理的自治权。

  2.会计法律体系

  (1)中央政府会计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及会计法案》(1923年)、《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预算及会计法规》(1924年)、《预算及报告程序法》(1978年)、《预算、会计和报告改革法》(1997年)和《预算、会计和改革报告法规》(1997年)。

  (2)地方政府会计法律法规。具体包括:(1990年)《地方政府改革法》、《地方政府的预算、会计和报告法规》(1995年)、《地方政府的预算和报告报表模式法令》(1996年)和《地方政府合并法案》(2000年)。其中,1990年《地方政府改革法》的颁布是由意大利立法机关对全部地方政府的规章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引进了革新性的管理模式,目的是对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进行指导,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效益。此后发布的一系列法令和总统令,都是这一法律的具体化。2000年颁布的《地方政府合并法案》规定,在内务部设立一个地方政府财务和会计观察所,负责推动和促进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保证财政平衡和会计原则的合理运用,以及发展新的会计模式。观察所每年就法律的遵守情况与新法律的提案以及一般会计准则向部长提交年度报告。观察所所长和成员由内务部长从资深公务员、大学教授、研究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中挑选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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