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1
2009年3月10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因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产生的影响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85-a75)×5000] 50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5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34500-500-250) 33750
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34500-500-250) 33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13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8×5000) 34000
贷:应付账款一某银行(人民币) 34000
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富尔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8年3月10日,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34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33750元。所以,利用套期保值期汇合同提高收益250元,同时降低由于人民币升值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2)可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可确定承诺套期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待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