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是期汇交易的一种。在外币业务处理中,对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当期确认法,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二是递延确认法,即递延到结算日确认。目前,国际上一般按企业签约的目的不同而对期汇合同进行如下分类:一是已发生外币业务确定固定的汇率,避免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由于汇率变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即套期保值;二是规避可确定外币承诺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三是进行外币投机生意而签订的合同。在24号准则中,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期汇交易的情况,企业需增设“期汇合同递延损益”、“期汇合同递延折价”分别核算在期汇合同内由于汇率的变化对期汇合同远期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折价等情况。
[例]假设富尔公司(以下简称富尔)2008年12月10日向美国某采购商(以下简称美商)出口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信用期三个月,经运输、验货和汇款等程序,货物将于90天内结算收汇。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富尔为了使90H后收到的5000美元兑换成的人民币能够固定,不至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汇兑损失,与银行签订90天后出售5000美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8年12月10日即期汇率:US$=RM¥6.90,90天远期汇率:US$1=RM¥6.80,2008~12月31日即期汇率:US$1=RM¥6.85,2009年3月10日即期汇率:US$1=RM¥6.7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10日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5000) 34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500
同日,富尔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90天后按远期汇率US$1=RM¥6.80出售5000美元,取得人民币34000元。应付银行的5000美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34000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金额相差500元,该差额实际为美元折价,即这批美元表现为按折价出售。
借:应收账款(应收人民币——某银行) 34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5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3450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期末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的处理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6.85)×5000] 25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6.9-6.85)×5000] 25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