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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处理[3]
作者: 蒲春燕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65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 ...

  (6)2008年12月31日的处理

  其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同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人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上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9-8,5)÷100000×25%=12500(元)。

  确认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47500元,那么其本期发生额为:12500-47500=-35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

    贷:所得税费用 35000

  从该会计分录应该看出本期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为35000元,但实际上只转回了25000元。原因在于确认的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错误。我们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却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纳入计算范围,导致错误结果。如果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剔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25000元,期末余额为12500元,则本期转回的金额为125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

  应交所得税=(2000000+50000)×25%=512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5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1250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企业既有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又有计人损益的所得税负债时一定要注意对应关系。如本例中,计人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转回错误,继而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错误,最终导致净利润的计算错误。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下需要按产生的不同项目设置明细账,如本例就应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科目。

  其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下的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2-10.9)×100000] 11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0000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上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10000×25%)27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500

  当企业同时跨期持有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既影响损益,又影响权益时,建议在递延所得税的科目下,按其产生的不同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分别设置明细账,方便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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