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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处理[2]
作者: 蒲春燕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68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 ...

  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

  其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000

  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0

  (3)确认期末的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500000-100000)×25%=3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0000

  从以上的处理可以看出,当企业同时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在上升,两者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4)2008年12月1日,将A股票售出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5)2008年12月20日,购AA股票的会计处理,企业仍然将该股票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5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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