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人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因此,在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便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后,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为历史成本。因此,在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存在“暂时性差异”。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可见,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的变动要影响损益,而后者的变动影响权益。当企业在同—会计期间既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跨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定要分清楚以前期间的所得税资产或所得税负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引起的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的。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税务处理例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8元购入A股票100000股,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11日,又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10元购入B股票1000000股,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A股票的市价为9元,B股票的市价为10.9元。假定甲公司在2007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150万元。2008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所持有的A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售出,交易费用略。2008年12月20日,又从二级市场上以每股8.5元购入A股票100000股,甲公司仍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12月31日,A股票的市价为9元,B股票的市价为12元,甲公司2008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假定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公司不存在其他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且不存在其他影响所得税的事项)。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2月1日,购入A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00000
2007年12月11日,购入B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根据市价重新计量A股票和B股票的公允价值
其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同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