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40000×25%) 1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
笔者认为,该例题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题中经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再上诉。款项已经支付,故可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如果甲公司决定上诉,则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甲公司需多赔偿的10000元只能确认为预计负债,又因为预计负债发生的损失仅允许实际发生时于税前扣除,则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40000)×25%)] 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
第二。按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出时于税前扣除,所以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既要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又要转回前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如果税法规定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税前抵扣,则既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又不能转回前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税前抵扣,则确认预计负债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例2](2009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例17-8):甲公司2008年12月1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0元。2009年1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按税法规定,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在税前扣除,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9年2月28日完成了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1)2009年1月15日,货物被退回,冲减收入、成本,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借:坏账准备 4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4680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2)调整所得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销售利润减少导致应交报告年度的所得税额减少。做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80000)×25%]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000
销售退回使“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日前由于计提坏账准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应转回。做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4680×25%) 117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