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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
作者: 顾珺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585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其会计处理方法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另一种是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前一种情况应按准则要求调整 ...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会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其会计处理方法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另一种是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前一种情况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后一种情况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另外,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涉及所得税的核算一方面与损益有关,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另一方面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有关,影响递延所得税,进而影响所得税费用

  一、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影响到报告年度损益,而会计主体单位还来得及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需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另一方面,从会计角度看,调整事项会引起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变化,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例1](2009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例17-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8年11月份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了40000元的预计负债,并将该项赔偿反映在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09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款已经支付。假定甲、乙两公司均于20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出时于税前扣除。(仅分析甲公司会计处理,转入利润分配处理略,下例同)。

  该笔业务涉及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是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并且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会计处理为:

  (1)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实际赔偿乙公司50000元,比资产负债表日前多赔偿10000元,该10000元赔款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的账户应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50000-40000)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2)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50000元,其中40000元已经在日前确认为预计负债,现实际发生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作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

  (3)甲公司实际多赔偿的10000元损失在实际支出时可以于税前扣除。调整事项又发生在汇算清缴前,因此,该10000元可以抵减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40000)×25%)] 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

  (4)2008年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40000元按税法规定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8年)(40000×25%)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00

  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中未做以上第三、四笔分录。显然,该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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