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假设某石油开采企业2010年5月、6月份各开采原油30万吨,并在开采当月全部外销,每吨售价均为4500元。该企业从量计征的适用原油资源税税率为30元/吨。
解析:该企业5月份实行从量计征方式,则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20×30=600(万元);6月份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则该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20×4500×5%=4500(万元)。即在同样数量和同样价格情况下,企业从价计征比从量计征多缴纳资源税3900(4500-600)万元。
税收减免:注意特别政策规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改革规定》明确有3种情形企业可减免资源税。其中,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此外,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但是,享受税收减免要注意其特别政策规定。
一是自用于连续生产本应税资源才不缴纳资源税。《改革规定》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是适用减征情形的资源有范围限定。《改革规定》明确: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而且,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