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企业如何“接招”[2]
作者: 刘厚兵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47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下称“《改革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   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计征方式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例1:假设某石油开采企业2010年5月、6月份各开采原油30万吨,并在开采当月全部外销,每吨售价均为4500元。该企业从量计征的适用原油资源税税率为30元/吨。

  解析:该企业5月份实行从量计征方式,则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20×30=600(万元);6月份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则该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20×4500×5%=4500(万元)。即在同样数量和同样价格情况下,企业从价计征比从量计征多缴纳资源税3900(4500-600)万元。

  税收减免:注意特别政策规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改革规定》明确有3种情形企业可减免资源税。其中,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此外,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但是,享受税收减免要注意其特别政策规定。

  一是自用于连续生产本应税资源才不缴纳资源税。《改革规定》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是适用减征情形的资源有范围限定。《改革规定》明确: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而且,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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