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企业如何“接招”
作者: 刘厚兵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49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下称“《改革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   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计征方式 ...

  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下称“《改革规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

  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计征方式:由从量改为从价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改革规定》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按照规定,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需缴纳的资源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一改之前从量征收的方式。

  按现行税率,新疆地区从量计征的原油资源税为30元/吨,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000元计算(不含增值税,下同),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200元,提高近6倍。天然气方面,气价上调后新疆各油田所产天然气供应工业用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1200元左右,供应化肥生产和非工业城市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790元。

  税改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将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较目前每千立方米9元的税额亦提高近6倍。

  实行新计征方式后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这里要特别注意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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