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各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350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0
20x6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999535.9*15%=149930.39(元)
借:财务费用 149930.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49930.39
20 x 7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999535.9-(350000-149930.4)]×15%=119919.94(元)
借:财务费用 119919.9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9919.94
20x8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85407.9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5407.93
20 x 9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45705.8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5705.84
(4)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及调整。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折旧,并按其折旧进度分摊“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调整当期折旧费用。
该租人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年折旧额=1009535.9+5=201907.2(元)
借:制造费用 201907.2
贷:累计折旧 201907.2
按折旧进度分摊销售设备递延收益,年分摊额=200000+5=40000(元)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40000
贷:制造费用 40000
二、售后融资租回交易涉税事项调整
按税法规定,售后融资租回交易分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销售业务,按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对售价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征所得税;而会计制度规定将售价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作为以后期间折旧费用的调整,产生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另外,按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资产公允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租赁资产的人账价值,分期计提折旧,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人财务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即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分期计提折旧,也产生了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本例销售的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售价未超过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售价超过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甲公司执行25%所得税税率,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相关业务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