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代销商品主要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及混合销售三种方式。对于委托方企业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收入应该于满足所有条件后确认,因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而对于受托方而言,其会计及纳税处理因不同的代销方式呈现很大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时确认。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乙企业按每件100元销售给顾客,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时,即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A商品售价1万元,增值税额17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会计处理
委托方甲企业及受托方乙企业会计处理分别为:
甲企业会计处理
(1)委托方将货物交付给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5)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