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之际,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的实体法规和操作细则都有了明确规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过有关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3个文件。
短时间内颁布3个文件,税法为何如此重视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注销清算背后到底有哪些隐情?这3个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执行打折,壮了企业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财税[2009]60号第四条也强调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1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税函[2009]684号重申要将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提醒纳税人注销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法多次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未执行上述法规,企业注销时发生的纳税事项,仍要求企业视为在经营期内来履行纳税义务,对清算期的税务处理只是走程序而已,客观上促使企业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混在一起申报,同时利用种种假注销行为逃避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