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后:企业与职工“分手费”如何了之[2]
作者: 王爱华 秦文娇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06 点击数:34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资委今年1月25日发文称,将在央企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又一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博弈开始了。   国资委强调,分离的非主业宾馆酒店将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市场转让等方式,重组到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此次酒店资产重组, ...

   例2:续上例,2010年12月31日,A企业集团支付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并代扣个人所得税5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100

  贷:银行存款 95

  应交税费-- -个人所得税 5

  例3:2010年12月31日,A企业集团根据辞退计划(职工有选择权)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计算并计提费用5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500

  特别注意

  1.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情况,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从性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是或有事项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会计处理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处理。

  2.准予税前扣除的员工辞退福利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支出,尚未支付的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对于例3计提的辞退福利,应该做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例2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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