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后:企业与职工“分手费”如何了之
作者: 王爱华 秦文娇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06 点击数:34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资委今年1月25日发文称,将在央企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又一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博弈开始了。   国资委强调,分离的非主业宾馆酒店将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市场转让等方式,重组到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此次酒店资产重组, ...

  国资委今年1月25日发文称,将在央企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又一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博弈开始了。

  国资委强调,分离的非主业宾馆酒店将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市场转让等方式,重组到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此次酒店资产重组,出让方不仅希望收回投资甚至获得溢价,还希望藉此摆脱相关的负债和富余人员;而对接收方来说,最佳方案则是通过“划拨”免费获得此等资产

  央企酒店资产的出让和接收,并不是简单地把产权一卖了之,而是将其众多历史遗留困难一并转手,这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职工的安置问题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引入的“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会计处理

  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的,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而此笔安置费属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符合文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不符合税法上对费用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1:2010年5月1日,A企业集团按照央企酒店重组的要求,进行主业改造、辅业分流,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共计金额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100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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