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对存货跌价准备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举例说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生产的一批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500万元,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7年末1000万元,2008年末1200万元。2009年2月10日全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2000万元,全部款项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年200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7年33%,2008年开始改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7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0-1000=5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00
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500)×33%=3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000)×33%=165(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0-165=165(万元)
2008年应准予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1500-1200-500=-20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0
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2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200)×25%-165=-9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75+90=165(万元)。
2009年2月10日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
贷:库存商品 1500
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00)x25%=5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0+75=125(万元)。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