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非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持有存货的目的的不同和以及是否签有合同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第一,未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
未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其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1]2007年12月31日,直接用于出售的A产品帐面成本为100万元,数量10台,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为9万冶,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合计1万元。
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9×10-1=89(万元)
A产品的成本=100(万元)
A产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100-89=1 1(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
贷:存货跌价准备 11
第二,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
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2007年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不可撤消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08年2月1日,A公司按每台2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B公司提供W型产品100台。2007年12月31日,A公司w型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台,数量100台,该产品的市场售价为1.2万/台。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税金为3万元。
W产品的成本=1.5×100=150(万元)
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2×100-3=193(万元)
因为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W产品的成本,所以该W产品没有减值,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期末存货
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期末存货,签定合同的存货按合同约定价格,超过部分按市场上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3]沿用例2,2007年12月31日,A公司W产品的数量为300台。
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2×100+200×1.2-3=437(万元)
W产品的成本=300×1.5=450(万元)
W产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450-437=13(万元)
贷:存货跌价准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