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4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00
借:本年利润 4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0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上述业务使得2008年3月份的利润总额增加了100万元,该数据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真相,因此现行准则的这种规定似乎没有问题。但仔细考虑会发现:2008年3月份的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本月发生额为50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400万元,实际上2008年3月“投资收益”发生额中分别有300万元和100万元已经体现在2006年和2007年的利润表中。因此2008年3月份投资收益发生额中有400万元属于重复计算;2008年3月甲公司实际未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之所以在报表上出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0万元,原因在于投资收益虚增400万元。虽然没有导致利润的重复计算,但是报表信息出现了混乱。我国企业,尤其是大量非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很不规范,甚至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报表使用者分析该公司2008年3月份报表时,往往误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在2008年3月份发生了400万元的价值变动损失,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达500万元,这是对报表使用者的严重误导。同时,2006年底和2007年底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0万元和100万元分别计入当期利润,不符合稳健原则,还会造成企业过度分配股利,引起现金流量不足,影响资金周转,最终影响有关各方的经济决策。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改进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两个措施:第一是将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第二是改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性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断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上应该反映这些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化,但这些价值变化属于未实现的损益,不宜直接作为当期损益的组成部分。在美国,这种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当期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全面收益的一部分,列入第四财务报表“全面收益表”和业主权益变动表。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改为“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性质从损益类改为所有者权益类,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单独反映,持有期间发生的变化都计人该科目,期末不转人“本年利润”,出售时直接转入相关损益账户,从而将持有损益调整为企业真正实现的损益。仍以例题为例说明如下:
(1)2006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10000
贷:银行存款 5010000
(2)2006年12月31日,市价涨至16元服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990000
贷:待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9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