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性金融资产账务处理问题
第一,资产计价缺乏可比性。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为购买价,但不包括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而与之类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初始确认金额不仅包括购买价,还包括相应的交易费用。这两类资产都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它们初始确认金额的计量标准却并不相同。实际上,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原材料、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入账价值都包括取得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了买价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前进货费用不计入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成本,但新准则规定,进货费用也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这一切都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标准与其他资产并不相同,不同资产之间的计价缺乏可比性,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其差异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不能正确反映转让损益。由于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获取其差价,这里的差价是出售收入扣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即初始确认金额)并不包括取得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按现行准则的规定计算的转让损益不准确,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下降。
第三,不符合公允价值确认标准。根据新准则的解释,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笔者认为,这里“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购买价;第二部分是购买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有关税费,这两者之和就是购买股票、债券时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显然,将交易费用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中剔除,并不符合公允价值确认标准。
第四,持有期间利润虚增,出售当期利润表信息混乱。按照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数应当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数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账户。上述规定,导致持有期间利润虚增,出售当期利润表信息混乱,容易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解。
[例]A公司在2006年1月1日以每股1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50万股,另外支付1万元的交易费用。A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6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涨至16元/股,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18元/股,2008年3月15日A公司将股票以每股20元予以全部出售。
按现行准则的规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06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
贷:银行存款 5010000
(2)2006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0
贷:本年利润 3000000
(3)2007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