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30
如果所购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税项目等,借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益”及其其他有关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如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时,以公允价值为销售额。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资转出生产设备一台,原价200000元,已提折IB6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假定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应纳税额=150000×17%=25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3)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若将本例中“公允价值150000元”换成“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则:
应纳税额=(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 140000
另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对它们没有影响,纳税人处理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处理和修订前一样,按照处理时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涉及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