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二)增值税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