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2]
作者: 张济建 张倩倩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3 点击数:840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 ...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未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购进混合用途的固定资产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Total:41234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